合并出运货物时需要注意哪些问题?
在实践中,一些国内员工不同意具有承包权的NVOCC是提单上的发货人,而许多不同的NVOCC和货运代理是收货人,他们认为这是正常的合并发货行为,没必要过分苛求,目前FMC对合并发货的管理规定不是很明确。
联运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NVOCC将货物合并,然后以一个或一个以上的NVOCC的名义通过船公司发运的行为。这种行为分为“承运人-承运人”和“托运人-承运人”两种类型。两个或两个以上的NVOCC可以通过签署协议建立“承运人-承运人”类型的联合装运关系;但是,“托运人-承运人”类型的联合运输不需要签署协议,只要接受货物的NVOCC向交付货物的NVOCC签发自己的提单,就认为这种类型的联运关系已经建立。
FMC要求NVOCC在运费价格表中对合并出境货物的行为做出如下解释:
1.如NVOCC不以合并方式装运货物,应在税则簿上注明;
2.如果与其他NVOCC建立了“承运人-承运人”类型的联合装运关系,则应在关税簿中说明已签署协议的存在;
3.如果NVOCC安排“托运人-承运人”类型的合并,托运货物的NVOCC应在关税簿中说明这一行为,同时,承担支付运费责任的NVOCC也应说明这一行为。
此外,FMC还规定,如果一个NVOCC通过另一个NVOCC以组合方式运送货物,无论是“承运人对承运人”还是“托运人对承运人”的类型,都必须在每张提单的正面清楚、容易地识别另一个NVOCC的名称,表明货物是通过另一个NVOCC以组合方式运送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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